目前線上:
1282
人,瀏覽人次:
92630652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及服務項目依第二條規定名稱命名之。 前項機構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設立者,應冠以縣或鄉(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於申設立案時應冠以私立二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