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及服務項目依第二條規定名稱命名之。
  前項機構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設立者,應冠以縣或鄉(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於申設立案時應冠以私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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