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
  專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
  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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