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現場勘察程序如下:
  一、檢視:檢視屍體、遺留物及相關資料。
  二、照相:分現場照相與屍體照相,相片大小以四乘五吋為度,屍體照
      相應就全身正面、背面、側面、頭部特寫,身體外表特徵及穿著、
      隨身攜帶物品、證件分別拍攝,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頭標示,並在
      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
      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必要時得使用攝影機錄影。
  三、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察記戴之事項詳加記錄。
  四、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五、捺取指紋:切實捺取屍體指紋。
  六、檢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於報請檢察官相驗時,請
      法醫協助採取死者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並送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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