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大量傷病患事故時,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等。
二、指派救護隊、醫院救護車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三、通報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並協調本府有關單位,共同處理大量
    傷病患緊急救護之相關事宜。
四、聯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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