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違 法證據向本局或其所轄各區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 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案件得以言詞或電話為之,並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應到 場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