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違
法證據向本局或其所轄各區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
    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案件得以言詞或電話為之,並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應到
場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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