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對於申請展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二、現為或曾為該申請案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該申請案,曾為師生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