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文物展覽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對於申請展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二、現為或曾為該申請案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該申請案,曾為師生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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