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學校、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舉辦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二、國際性之文化交流活動。 三、具學術性、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相關機關許可之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