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學校、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舉辦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二、國際性之文化交流活動。
三、具學術性、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相關機關許可之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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