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開發業者於本市領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於申報開工時,應向本市之
  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並檢具該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