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騎樓地之寬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西區等行政區路寬未滿十四點五公尺,留設三點五公尺;路寬十
      四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留設三點七五公尺;路寬二十公尺
      以上,留設四點二五公尺。
  二、永康區等行政區路寬未滿十五公尺,留設三點五公尺;路寬十五公
      尺以上,留設四公尺。
  前項第一款中西區等行政區非屬計畫道路及市場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
  臨接計畫道路側應依該款規定設置無遮簷人行道,並適當植栽綠化,人
  行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永康區等行政區之工業區,自建築線退縮三公尺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第一項道路交叉處其截角長度,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截角處騎
  樓地寬度,應依較寬道路之規定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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