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社教、文化、藝術、民俗活動。
  二、兒童或青少年育樂活動。
  三、學術性、教育性活動。
  四、其他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