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特
  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
  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
  人娛樂者,指提供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
  電腦遊戲、卡拉OK、 KTV、 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
  、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
  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前項卡拉OK為餐廳附屬設備未收費者,不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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