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場各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其為團體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
  填具申請書,經核准後,依收費標準一次繳清費用及保證金,並辦妥手
  續後始得使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並沒收保
  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
  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本場緊急需要,必須收回使用,經通知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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