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疾病門診與住院病人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門診與住院病人之診療及
      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社區內精神疾病之早期發現、預防及治療之追蹤、心
      理衛生教育之推展、督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神經精神科:有關老人精神疾病、大腦及體內各種病變而誘發精神
      疾病之門診與住院病人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五、檢驗科:臨床病理、濫用藥物、神經電學檢查、實驗診斷、放射檢
      查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復健科: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治療、復健醫療、技能訓練及研
      究等事項。
  七、成癮防治科:成癮物質之防治及研究、病患之治療管理、復健、輔
      導及出院後之追蹤等事項。
  八、臨床心理科:精神疾病之心理診斷、心理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九、護理科:病人之護理、病房管理、醫療敷料之消毒與供應、護理業
      務之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十、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
      藥品統計與臨床藥學之推行實施等有關研究等事項。
  十一、牙科:門診、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義齒鑲補、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社會工作室:精神疾病病人與家庭、社會問題之處理、社會服務
        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醫療事務室:病人住院、出院、病歷、門診、掛號、批價、收費
        、申報等業務。
  十四、企劃室:研考、資訊、企劃、營養及首長交辦事項。
  十五、總務室: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出納、環境衛生、採購
        、修繕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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