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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老人照顧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照顧服務分公費及自費二類,公費者,由仁愛之家提供服務,免收費用 ;自費者,由仁愛之家依契約內容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自費照顧服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提供自費照顧服務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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