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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應記載長照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 服務工作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 附表一。
附表一-工作計畫(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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