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七日內,以主管機關設
置之數位檢舉系統,向主管機關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二、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可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證
    據資料之照片或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
得以檢舉系統通知檢舉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
定者,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