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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路線及影響行車相關設備應進行日常及定期檢查維護。 前項各種設備之新設、改建、維修或停用後恢復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 其與列車行駛有關之設備除日常之維修外,應以列車試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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