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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道路之命名應參酌下列事項: 一、易記憶辨認。 二、具有下列意義者: (一)適合當地地理、史蹟、習慣或特色者。 (二)具有表揚善良之意義者。 三、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應另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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