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後,本府得將「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附屬單位預 算依社區別處理會計帳務及分設專戶存支。 前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於「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額度內,提撥一定金額作為各 社區公共基金,其計算基準以內政部營建署核撥該社區之國民住宅 售價百分之二點五之提撥款,並扣除已提撥款價購房舍後之結餘款 計列。 二、自一百零二年度起歸屬該社區之各項收支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