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後,本府得將「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附屬單位預
  算依社區別處理會計帳務及分設專戶存支。
  前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於「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額度內,提撥一定金額作為各
      社區公共基金,其計算基準以內政部營建署核撥該社區之國民住宅
      售價百分之二點五之提撥款,並扣除已提撥款價購房舍後之結餘款
      計列。
  二、自一百零二年度起歸屬該社區之各項收支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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