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
  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本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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