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94
人,瀏覽人次:
92553562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 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本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