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不
      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無
      依兒童及少年。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主要
      照顧者盡力教養而無效之兒童及少年。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未受到
      適當之養育及照顧之兒童及少年。
  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少年法庭裁定責付主管機關之兒童及少年。
  七、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
  八、其他依法得辦理家庭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五款之寄養安置得由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本府申請;其餘各款之寄養安置,得由本府辦理之
  。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由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或責付主管機關
  之兒童、少年應請法院觀護人或更生保護會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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