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基準:
  一、小型機構:最高收容床位數乘以收費標準乘以零點五個月計算。
  二、財團法人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或法人申請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最
      高收容床位數乘以收費標準乘以六個月計算。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屬機構所有者,且未有抵押設定等情事,現值得併入計算抵充機構
      之營運擔保金,惟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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