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基準: 一、小型機構:最高收容床位數乘以收費標準乘以零點五個月計算。 二、財團法人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或法人申請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最 高收容床位數乘以收費標準乘以六個月計算。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屬機構所有者,且未有抵押設定等情事,現值得併入計算抵充機構 之營運擔保金,惟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