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立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申請立案;其審
  核通過者,領取登記證並繳交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申請書。
  二、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三、財務計畫及設備清冊。
  四、團址設立處所之同意使用證明。
  五、訓練及演出計畫。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
  七、團員名冊,如有未成年團員,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前項演藝團體名稱不得與既有登記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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