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申請立案;其審 核通過者,領取登記證並繳交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申請書。 二、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三、財務計畫及設備清冊。 四、團址設立處所之同意使用證明。 五、訓練及演出計畫。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 七、團員名冊,如有未成年團員,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前項演藝團體名稱不得與既有登記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