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各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之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國民得參加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得參加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國民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指各類身心障礙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