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縣鄉道除委由公路局代養者外,其餘
  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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