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依其需求及意願參加學校統一代辦事項者,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
  方式如下:
  一、辦理學生午餐應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
  二、學生寄宿費:限提供學生寄宿設施並有登記住宿者。
  三、腳踏車停放費:限提供學生腳踏車停放設施並有登記使用者。
  四、蒸飯費:限提供學生蒸飯設施並有登記使用者。
  五、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六、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按月收取費用。
  除前項第五、六款規定外,其餘費用標準由本府統一訂定並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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