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依其需求及意願參加學校統一代辦事項者,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 方式如下: 一、辦理學生午餐應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 二、學生寄宿費:限提供學生寄宿設施並有登記住宿者。 三、腳踏車停放費:限提供學生腳踏車停放設施並有登記使用者。 四、蒸飯費:限提供學生蒸飯設施並有登記使用者。 五、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六、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按月收取費用。 除前項第五、六款規定外,其餘費用標準由本府統一訂定並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