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由本府另定並公告之。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
  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
  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
  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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