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
  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予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