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之推行與自治監督事項。
  二、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關於行政區域劃分及自治機關組織民選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輔導宗教、改善民俗、推行心理建設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等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造產促進地方自治事業事項。
  六、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七、關於山胞行政、山胞生活輔導、山胞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山胞
      產業發展輔導及山胞地區公共工程建設等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
      生活改善事項。
  八、關於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編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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