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政府之組設單位,以轄區人口數為準,區分如左:
  一、人口一百五十萬以上者,設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
      務局、農業局、國宅局、社會局、勞工局、兵役局、地政局、秘書
      室、計畫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並得設新聞室、法制室。
  二、人口一百萬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者,設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
      教育局、工務局(或國宅局)、農業局、社會科、勞工科、兵役科
      、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並得設新
      聞室。
  三、人口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萬者,設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
      局、農業局、社會科、勞工科、兵役科、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
      、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
  四、人口未滿五十萬者,設民政局、財政科、建設局、教育局、農業局
      (科)、社會科、兵役科、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政
      風室及主計室。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設勞工局(科)者,以勞工人數在十五萬人以上及
  事業單位在六千家以上之縣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設工務局或國宅局,由縣政府視業務需要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設農業局者,以農戶人口在十萬人以上之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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