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人之義務規定如左:
一、植樹、插條或播種造林。
二、補植。
三、割除雜草蔓荊。
四、預防及撲滅森林火災。
五、預防及驅除有害動物及病蟲害。
六、防止誤砍、盜伐或濫墾,並報請協助取締。
七、設置及保存境界標誌。
八、保管林務局指定之有用樹或特種母樹。
九、其他有關造林應辦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境界標誌,租地造林人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規定格弛珠置,並得利用天然物或栽植適當之境界樹。標誌消失或毀
損時,應報告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並補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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