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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第 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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