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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有關 機關代表二人由建設局及衛生局長擔任,其餘八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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