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遵照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受該管鄉(鎮)公所及市
  場管理人員之指導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市場管理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及委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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