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五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補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年最高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中度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最高補貼新臺幣四千元,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最高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票價補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每單次依票面
價實支實付。
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船票或金門與廈門(或泉州)間之船票每單次依票面
價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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