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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