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