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營
  業場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用途,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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