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關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 一、政府機關學校或非營利之藝文團體及文化局排訂之活動。 二、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三、勞軍活動之演出。 四、文化藝術團體之演出與展覽。 五、經文化局核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