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有關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
  一、政府機關學校或非營利之藝文團體及文化局排訂之活動。
  二、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三、勞軍活動之演出。
  四、文化藝術團體之演出與展覽。
  五、經文化局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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