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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 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 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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