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
  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
  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
  程驗收合格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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