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向法院提出訴訟案件,應按其情形將所訂特別協定通告書記官長或以請
  求書送達書記官長。不論用何項方法,均應敘明爭端事由及各當事國。
  書記官長應立將請求書通知有關各方。
  書記官長並應經由秘書長通知聯合國會員國及有權在法院出庭其他之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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