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