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