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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生活輔導事項之推展)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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