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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