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除因違犯我國有關法律外,外籍民用航空器,地面裝備,備份零件,以
  及技術供應品,而為經營服務國際空運業務之用者,可免受徵用或強制
  執行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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