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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經依本法規定廢止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執照。
〔立法理由〕
為加強廢止執照之管制效果,爰規定經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申請同類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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