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
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部或全國
農業金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
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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