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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介紹業者違反法律上之義務情節重大者,市、縣政府得停止其營業或撤銷其營業之許可。 介紹業者對於前項停止營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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