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