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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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