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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許可證、合格證書及受理變更登 記,應繳納審查費或證書費。 前項費用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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